二、對以後類似問題的處理,以下意見供參考:
1.首先看預售合同中關於面積差的約定。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合同沒有約定的,依照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不壹致,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小於3%(含3%)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實際價款結算,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已付房價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部分由買受人按約定價格補足房價款,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部分由出賣人承擔房價款,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部分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部分由出賣人分兩次返還買受人。
3.另外,註意增加的面積是套內面積還是公攤面積。比如上海有專門規定:公攤面積增加,購房者不需要補償房價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