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承兌規則為:1。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提示承兌的匯票。2.付款人應當無條件承兌匯票。3、持票人按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時,付款人必須在當日全額付款;4.其他規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 * *票據的發行、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支付對價,即應支付票據雙方認可的相應價款。第四十三條付款人應當無條件承兌匯票;附條件承兌的,視為拒絕承兌。第四十壹條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回單。收據上應註明提示承兌匯票的日期,並應簽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四條* * *持票人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當日足額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