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買賣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協商是當事人在自願的原則下自由選擇解決合同糾紛的壹種方式,而不是解決合同糾紛的必要程序。調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仲裁是指合同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裁決解決的方式。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之間沒有仲裁協議的,任何壹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九十五條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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