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人員,由單位保衛(人事)部門審核;
2、企業設立保衛部門的,由保衛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沒有安全部門的,由企業法人提出審核意見;
3、其他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審核意見;
4.在邊境管理區工作過的人員,還應出具勞動部門的聘用合同和聘用單位的證明。
辦理臨時身份證的程序如下:
1.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提交戶口簿;
2.派出所將公民個人信息提交縣公安局或有設區的公安局審核簽發,並負責制證;
3.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3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證明。
綜上所述,申請邊防證的人員,要填寫邊防證申請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以參加恐怖組織、接受恐怖訓練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偷越國(邊)境的,處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