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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我賣房子違約不能賠20%?

房屋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支付標準為不超過20%,但實際損失高於或者低於約定的違約金的,違約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數額或者合同對方要求增加違約金。

法律分析

違約賠償的標準是“填平原則”,損失不壹定是20%。在民法上,合同壹方因違約而不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數額是“平填”原則,即賠償的數額能夠覆蓋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違約金的數額可以由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沒有預先約定違約金的,也可以在違約行為發生後計算違約金。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的,按照合同辦理。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壹般等於違約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未達到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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