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違約賠償的標準是“填平原則”,損失不壹定是20%。在民法上,合同壹方因違約而不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數額是“平填”原則,即賠償的數額能夠覆蓋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違約金的數額可以由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沒有預先約定違約金的,也可以在違約行為發生後計算違約金。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的,按照合同辦理。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壹般等於違約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未達到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