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嫖娼作為壹種違背道德、傷害社會風化的行為,當然是法律不允許的,是違法的。《刑法》中沒有將賣淫入罪,即沒有相關的嫖娼罪,嫖娼不屬於犯罪行為。嫖娼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不代表不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承擔法律責任。
賣淫不構成犯罪,因為壹般賣淫的社會危害性還沒有達到刑法必須調整的程度。
賣淫是指以壹定的價格或以壹定的價格與不固定的對象發生性行為,以換取物質報酬(金錢、禮物等。).簡單理解為性收費。賣淫在我國是法律禁止的,是違法的。賣淫嫖娼更容易傳播梅毒、艾滋病等疾病。
賣淫壹般是指對所有既非性欲也非情感的性行為的補償。具體來說,為了性或情感方面的壹切回報或樂趣而從事性行為是正常的,而這種性欲或情感方面的回報或樂趣必然來自於性行為本身。因此,出於任何其他目的、動機和理由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都屬於賣淫嫖娼。賣淫嫖娼是相互依存的概念和現象,但與賣淫嫖娼相關的犯罪可以相互獨立存在,即壹個罪名的存在不以另壹個罪名的存在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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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