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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簽名和指紋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當事人冒充他人,在未經他人授權的情況下簽名、按手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事後他人未追認無權代理行為,那麽當事人需要承擔已簽訂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後果,對冒領人和簽字人進行賠償,甚至可能觸犯刑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代理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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