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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頂替十幾年,單位怎麽處理?

冒名頂替工作十年以上的,單位會開除冒名頂替者,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必須是偽造文書罪,配合詐騙的人,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冒名頂替案件的性質可分為三個層次:

1,在民法層面,冒名頂替無疑侵犯了冒名頂替者的姓名權;

2.在刑法層面,如果利用冒名頂替者從事詐騙活動,可能上升為犯罪行為;

3.憲法問題侵犯了受教育權或壹些平等機會和公平競爭的權利。這是壹項憲法權利。冒名頂替的定性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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