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冒名頂替罪的構成要件包括: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客體是他人接受教育、工作、待遇的權利。無論是冒名頂替者侵犯冒名頂替者入學、參軍的權利,還是冒名頂替者與冒名頂替者相互勾結實施冒名頂替,都是壹種嚴重幹擾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2.客觀要求是行為人享有他人應當接受的教育以及冒用他人名義、冒領錄取通知書、偽造檔案、戶籍等方式取得的學籍、工作、身份和待遇。代表他人或竊取他人利益。比如獲取冒名頂替者在高等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就業資格、就業安置待遇三個方面的具體資格。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主要掌握教學、學籍管理、賬戶管理相關人員。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竊取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冒用他人的高等學校招生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或者教唆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