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處罰外,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收容教育。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賣淫、嫖娼人員,不得收容教育:
(壹)不滿十四周歲的;
(二)患有除性病以外的急性傳染病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
(四)被拐賣、強迫賣淫的。
第八條縣級公安機關應當決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收容教育。決定進行收容教育的,有關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填寫收容教育決定書。收容教育決定書應當抄送被教育人本人,並在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賣淫嫖娼人員教育辦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