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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施工許可的前提條件

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前提條件:

1,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2.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

4.已確定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目前增加的申請施工許可的條件主要是監理和消防設計審核;

9、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工程未開工且未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

(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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