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2.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
4.已確定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目前增加的申請施工許可的條件主要是監理和消防設計審核;
9、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工程未開工且未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
(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