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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和不履行的執行有時間限制嗎?

法律分析

申請強制執行後,執行案件終身有效。雖然在執行過程中沒有找到被執行人可以執行的財產,但法院會終止執行。壹旦申請人向法院提供了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就可以恢復執行,執行程序壹直進行到被執行人履行完義務為止。當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法院將取消所有執行措施,包括取消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等待對方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在履行和解協議義務的過程中,法院不知道被執行人是否履行了,履行了多少。因此,要求申請人在不履行義務時,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強制執行。這個合理期限是兩年,和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壹致,有兩年的期限。申請人此時未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的,申請人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百零七條改為第二百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執行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15.第二百壹十九條改為第二百壹十五條,修改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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