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稱,死者父親回憶,為了* * *享受自行車,孩子沒有手機無法註冊賬號,父母也沒有為* * *享受自行車註冊賬號。當天,孩子在路邊找到壹輛可以直接按下密碼鎖的小黃車,才和三個朋友壹起騎上路。
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王某駕駛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左轉時,疏於觀察路況,未能確認安全通行,對事故發生負次要責任。該男生,年齡未滿12,在道路上逆向行駛自行車,疏於觀察路況,未能確認安全通行,負事故主要責任。
原告代理律師表示,之所以選擇起訴ofo公司,是因為ofo共享單車對公共場所放置的車輛疏於管理,受害人年齡在12周歲以下,不應該上路騎行。但是,ofo在公共場所投放了大量自行車,APP上和車身上都沒有警示告知受害者不要騎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逝者已矣,希望這種事情以後不要再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