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在判決生效後立即執行。財產刑和附帶民事判決由第壹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判決的機構執行。2.被判處財產刑並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被執行人在執行財產刑前所負的合法債務,需要用被執行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3.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執行。財產刑執行完畢後,受委托法院應當及時將被執行財產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人必須開列清單,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壹份給他的成年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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