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權的約定有效,居住權所有人有權按照約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協議應當載明雙方基本身份信息、住所所在地、居住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6條
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第367條
確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常駐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住所所在地;
(3)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的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二,居留權協議如何生效?
符合下列條件的居留合同有效:
1,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相關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即作為合同主體的自然人應當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意思就是真理。意思表示和真實表示是壹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者規避法律,或者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損害他人利益,不得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