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壹條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帽。
1.在城市快速路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罰款50元,扣2分。
2.駕駛人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處50元罰款,不扣分。
3.(城市快速路是指具有中央分隔帶和四條以上車道,全部或部分互通並控制車輛高速行駛的道路);機動車行駛時,乘客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處5元罰款;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罰款50元,扣2分。
4.車輛通過高速公路時,乘客不按規定系安全帶的,處20元罰款;在市區限速50公裏以下的路段駕駛機動車,乘車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經指出後立即改正的,給予口頭警告。
5.汽車在高速上緊急制動時,能正確使用安全帶將駕乘人員捆綁在座椅上,避免或減少碰撞傷害。為督促駕駛人使用安全帶,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壹次記2分。
6.副駕駛必須系安全帶的規定,在舊的交通法規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副駕駛上不系安全帶的,執勤交警可以罰款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