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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寫明欠款原因的借條是否合法有效?

有效,欠條原因不屬於借條的必備內容。壹份完整的借據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欠款原因;所欠的確切金額、貸款的名稱和數量,金額應以大寫字母表示;拖欠款項的支付期限應明確;違約責任要寫清楚,比如利息;必要時應由保證人簽字,明確保證期間和責任。然後由違約方簽字或蓋章,寫下簽署借條的年、月、日。

法律分析

借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認定:壹是雙方是否存在真實的欠款事實;第二,借條的書寫是否規範;第三,借條內容是否違反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欠條的書寫需要以下內容:壹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的身份信息;第二,欠款的數額和用途;第三,是否支付利息;第四,是否約定還款日期;第五,債務人簽字確認;第六,寫借條的時間。1,必須是能證明債務事實的內容。也就是說,借條上必須有明確的債務人、債權人、借錢時間、金額等要素,否則無法證明誰欠了誰的錢,或者欠了多少錢,這張借條的證明力也不夠。2.必須是真意的表達。也就是說,這張借條必須是雙方平等自願的。3.借條必須合法取得。只要把原因和欠款數額寫清楚,並由債務人簽字,手寫的借條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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