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顯示代理風險。主要指出空白介紹信、有公章或合同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帶來的風險。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對方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可見,印章管理者必須時刻保持警惕,稍有疏忽就可能導致嚴重後果。
二是“關系印章”和“人情印章”帶來的風險。從很多實際的印章糾紛來看,相當壹部分法律風險是由於印章管理員原則性、紀律性不強,違反印章管理制度,服從或遏制領導的授權安排。這種主觀違約呈上升趨勢,風險不容忽視。
三是保管交接過程中的風險。放貸、擅自配售、不交印鑒等非法操作風險大,可能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第四是操作上的疏漏和粗心。如果在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件中省略了項目符號,合同的內容就會發生變化,可能會導致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