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壹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競業限制可以簽,但是公司要賠償。如果不支付賠償金,員工可以單方面終止協議。賠償標準每個城市都有自己的規定。
“競業限制”合同只能適用於在單位擔任重要職務、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而非企業全體員工,適應於企業全體員工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如果“競業禁止”條款適用過廣,會使企業中的所有員工或絕大多數員工無法從事自己的專業或發揮自己的特長,這無疑是對“競業禁止”條款的濫用,會導致勞動者喪失擇業權,對市場經濟下的人才競爭造成不合理的限制。
擴展數據:
競業禁止的生效條件之壹:勞動者從事工作是為了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不掌握公司商業秘密的勞動者不受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第二個生效條件:競業禁止期限不超過兩年。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個生效條件:競業限制協議必須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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