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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藥品的行政處罰是多少?

對無證銷售藥品的行政處罰如下:

1,責令停業;

2.沒收全部毒品和非法所得;

3、處以非法生產藥品金額十五至三十倍的罰款,不足十萬的按十萬計。

藥品許可證申請條件:

1,申請人應具有法人資格;

2.具有與藥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藥品儲存條件;

3.具有與藥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

4、應具有經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培訓並取得證書的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

綜上,對於無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藥品的,行政處罰措施包括責令停業,沒收全部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藥品金額15至30倍的罰款。罰款不足10萬的,按10萬計算,以保證藥品市場的合法性和消費者的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貨物價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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