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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轉為非農村的土地必須收回嗎?

從農業轉為非農業的土地不壹定被收回。

用人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承包出去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2.監督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3.制止承包方破壞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違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依法幹預承包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按照合同約定為承包人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4、實施縣、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組織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定居的,按照承包方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歸發包方。承包方不歸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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