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承包出去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2.監督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3.制止承包方破壞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違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依法幹預承包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按照合同約定為承包人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4、實施縣、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組織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定居的,按照承包方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歸發包方。承包方不歸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