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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向哪個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分析: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來說,應當向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按照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並按照屬地原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查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的人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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