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企業:
1周內,負責人或者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未按照國家規定帶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記檔案不實的,責令改正,對煤礦企業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部門規章《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2010年9月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3號發布)第十九條煤礦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對煤礦處以15萬元罰款, 並對違反規定的煤礦領導按擅離職守處理,對煤礦主要負責人進行66處罰。 ?
第二十條。發生事故,對無煤礦領導的煤礦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停或者吊銷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50萬元罰款;(二)重大事故,罰款654.38+0萬元;(三)發生重大事故的,罰款500萬元;(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2000萬元。第二十壹條發生事故且無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對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書,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8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