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入井口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煙草和點火物品。
3.井口20米範圍內嚴禁煙火。
4.在井口從事電焊、下放長件或大件等特殊作業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執行。
5.主井臨時提升時,必須經礦長批準,服從調度室的統壹指揮,並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6.禁止在井口附近打鬧玩耍,禁止拋擲物體。
7.外來人員必須由礦有關業務部門陪同,經井口掛鉤檢查後方可進入。
8.愛護井口內的各種設施,確保設施齊全完好。
9.嚴禁在井口房亂塗亂畫;禁止在井口堆放雜物,確保井口清潔衛生。
法律依據:《煤礦入井人員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為準確掌握進出井人員和車輛數量,防止不合格人員、車輛和設備入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礦、專業服務單位和承包商。
第三條所有入井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取得安全礦長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方可入井。駕駛人必須持有與所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