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美國憲法1787是如何體現制衡原則的?

美國憲法1787是如何體現制衡原則的?

787憲法的原則:“分權制衡”

(1)立法權屬於國會。

(1)國會實行兩院制;(2)參議院和眾議院的選舉規則;(3)立法權屬於國會,法律的實施由總統批準;(4)國會有權宣戰;(5)參議院批準總統任命和締結條約的權力;6.現任官員不能成為國會議員。

(2)行政權屬於總統。

美國的總統權力使聯邦行政權處於強勢地位,這是美國政治制度的特點,被稱為總統* * *制,簡稱總統制。美國總統是世界上最有權力的職位之壹。他的權力是憲法賦予的,歸結起來就是:“捍衛美國聯邦憲法,執行國會制定的法律。”美國總統掌管聯邦政府的行政部門——壹個擁有數百萬人口的龐大機構。而且,美國總統在立法和司法事務上也有很大的權力。

美國總統的權力主要表現在行政方面:

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項工作,有權選舉所有行政部門、醫院、部、局和其他機關的負責人(須經參議院批準)。總統是美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雖然宣戰權屬於國會,但在某些情況下,總統往往不宣戰就越過國會。在戰爭和緊急情況下,總統可以在國會的授權下擁有更大的權力。

在外交事務中,總統是負責處理對外關系的主要官員。他任命駐外大使、公使和領事(須經參議院批準),並接待外國大使和公務員。總統有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但須經參議院2/3多數票通過;然而,總統與外國簽署的所有行政協議都不需要參議院的同意。

(3)司法權:歸屬聯邦法院。

為了監督和解釋憲法,最高法院擁有最高管轄權。

(4)“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相互制衡。總統和國會之間,國會兩院本身之間,司法部門和其他部門之間都有制衡。

  • 上一篇:瑪比的簡歷
  • 下一篇:如何改革城管執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