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權利法案是憲法的修正案,包括:第壹條:言論、宗教、和平集會自由;第2條: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第3條:免於被軍隊征用房屋;第4條: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自由;第五條正當程序、壹罪不二審、禁止刑訊逼供和剝奪私有財產;第6條:沒有陪審團不得定罪和被告方的其他權利;第7條:在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審團的權利;第8條:禁止過度罰款和酷刑;第9條:未包括的其他權利也可以得到保護;第十條:人民保留不立法的權利。這是對美國憲法保障人權部分的有力補充,奠定了美國制度保障人權的基礎。
英國的權利法案是由當時的國會頒布的,以限制國王的權力。實際上剝奪了國王的立法權、征稅權和征兵權,結束了國王的獨裁統治,在英國建立了君主立憲制,是現代民主的開端。
兩者的英文名字都壹樣,但是為了表示區別,翻譯成了不同的中文。事實上,“權利”和“人權”在英語中是同壹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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