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四條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做出顯著成績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公民和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五條拒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壹)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尋、救助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或者場所的;
(四)故意為執行搶險、救援、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