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起源於英國法,並根據美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做了許多改變。美國建國初期制定了成文的聯邦憲法,但聯邦和州都有自己的法律體系。聯邦除了在國防、外交和州際商業方面沒有統壹的立法權;刑事、民事和商業事務的立法權基本上屬於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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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是壹種政治理論,主張明確界定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力,避免權力濫用。
這個理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後來又被英法哲學家進壹步發展。在美國憲法中,從來沒有出現過“三權分立”這個詞,但是有明確的說明。它指出“壹切立法權歸美國國會所有”,“行政權歸美國總統所有”,“司法權歸美國壹個最高法院和國會隨時可以設立的壹些下屬法院所有”。將政府權力分為三部分,可以實現權力制衡,防止權力集中和濫用。
雖然美國憲法沒有規定州政府需要將權力分為三部分,只是* * *和政府的形式,但大多數州政府實行三權分立,有州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