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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壹點點(1):美國司法部長是什麽角色?

司法部長不是法官,而是行政首腦。

在三權分立的框架下,司法部長是美國政府行政部門的首腦。司法部長由總統任命,經參議院批準,“根據總統的喜好行事”。他(她)是聯邦政府的最高執法官員。聯邦檢察官、聯邦調查局(美國聯邦調查局)和美國法警署都屬於司法部。司法部長也是總統和其他行政部門的法律顧問,被視為美國政府的首席律師。

美國的國務卿、財政部長、國防部長和所有其他部長在英語中被稱為Secretary,司法部長除外。在英語中,它的意思是美國司法部長,意思是“美國的法律總顧問”。

早在1789年,美國就設立了美國司法部長壹職,成為美國第四老的內閣官員。但在最初的壹百年裏,這個職位主要是在最高法院代表美國政府,或者給總統提供法律建議,更像是壹個“總律師”。1870年,國會成立了以美國司法部長為首的司法部,成為名副其實的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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