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的托管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投資權益的所有權壹般屬於隱名股東,但隱名股東未經變更登記不享有股東權利;
3.其他規定。
隱名股東的定義:
隱名股東是指根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為持有股份的人。與隱名股東相對應的,通常稱為記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要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應根據其出資額來確定,但最常見的是委托關系。
綜上所述,隱名股東是指通過與隱名股東訂立股權持有合同進行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的隱名股東,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但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記載的出資人為名義股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出資權益,名義出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