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拘留、逮捕決定後,省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該外國人的姓名、性別、入境時間、護照或者證件號碼、案發時間和地點、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采取的強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據通知該外國人所屬國使領館。經省級公安機關批準,領事通報任務繁重的副省級城市公安局可以直接行使領事通報職能。
外國人在公安機關偵查或者執行刑罰期間死亡的,有關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將該外國人的國籍通知駐華使、領館,並同時報告公安部。
未在中國設立使領館的國家,可以通知駐在國駐華使領館;沒有代管國或者代管國不明的,可以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