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法案》第壹條是世界上第壹部關於新聞自由的法律。在英國,當時的新聞是在各種專制壓力下呻吟的。在法國,雖然有1789人權宣言第11條,但只是精神原則,沒有形成實際的法律規定。在歐洲乃至世界大部分地區,封建專制仍然占據主導地位。此時此刻,美國《權利法案》第壹條款的制定無疑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
(2)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權利法案第壹條是以憲法的形式寫出來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規定了人民被賦予很大的(也許是某種程度上的)民主權利,新聞自給自足。因為它屬於國家的根本法,而且有明確的規定——國會不得“廢除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這就使得無論是總統還是國會,要想在沒有高等法院抵抗的情況下,試圖通過某種手段剝奪人民的新聞出版自由,都是極其困難的。事實上,《權利法案》第壹條款被視為美國歷史上第壹部也是最重要的新聞法規,壹直延續至今,在維護新聞出版自由方面有效發揮了巨大作用。
(3)《權利法案》第壹條從法律上保障了美國資產階級的民主權利和言論、新聞、出版自由,標誌著美國資產階級新聞傳播新體系的正式建立,並作為這壹體系的靈魂骨幹,保護和支撐著新體系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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