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這些表明,在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國家立法機關,有權制定、修改和解釋憲法和法律。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國務院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活動、行政職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項行政管理制度制定規範性文件。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其內容不能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否則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工作中遇到的法律規定作出的司法解釋,有時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
因此,中國憲法是母法和根本法,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與之相抵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和解釋的法律是全國人民利益的體現,應當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國務院及其部門的法律法規在國家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屬於司法解釋的範疇。
如果遇到法律條文相悖的情況,切記: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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