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PA率先探索“對跨國公司商業賄賂行使域外管轄權”,對我國相關法律建設具有借鑒意義。FCPA在1988和1998中進行了修訂,但在美國國會於2006年批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後沒有進行修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的保護性管轄權和普遍管轄權原則在FCPA沒有得到體現。
擴展數據
《反海外腐敗法》適用於美國公司在海外的腐敗行為,適用於任何公司及其高級管理層、董事、員工或代理人。它旨在禁止美國公司賄賂外國政府官員。該法規定的受賄人不是根據他們的行政地位來確定的,而是取決於他們是否實際行使政府權力。
這樣,所有使用公權力的人都可以成為受賄的主體,比如受委托為政府設計的私人設計師、政府控制的商業機構中的工作人員等。
百度百科-海外反腐敗法案
人民網-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