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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哪壹年通過《反海外腐敗法》?

1977.作為世界上第壹部懲治賄賂外國官員的法律,1977頒布的《反海外腐敗法(FCPA)》是美國懲治跨國公司賄賂外國的最重要的法律。

FCPA率先探索“對跨國公司商業賄賂行使域外管轄權”,對我國相關法律建設具有借鑒意義。FCPA在1988和1998中進行了修訂,但在美國國會於2006年批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後沒有進行修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的保護性管轄權和普遍管轄權原則在FCPA沒有得到體現。

擴展數據

《反海外腐敗法》適用於美國公司在海外的腐敗行為,適用於任何公司及其高級管理層、董事、員工或代理人。它旨在禁止美國公司賄賂外國政府官員。該法規定的受賄人不是根據他們的行政地位來確定的,而是取決於他們是否實際行使政府權力。

這樣,所有使用公權力的人都可以成為受賄的主體,比如受委托為政府設計的私人設計師、政府控制的商業機構中的工作人員等。

百度百科-海外反腐敗法案

人民網-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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