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領臨時身份證的具體程序是:
先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提交戶口簿和本人近期壹寸免冠黑白照片(照片尺寸標準與居民身份證相同),繳納辦證費。
二、公安派出所將證件報縣(市)公安局或區公安分局審批簽發,並負責制作證件。
三、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3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證明。
四、已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應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新身份證還沒辦理。如發現身份證原件,可向公安機關舉報,停止辦理。把它交給臨時身份證。但如果已經辦理了新身份證,舊證作廢,移交公安機關。
根據個人意願,只要原證件仍然有效,就可以使用,其辦理的臨時證件也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3個月。如果繼續辦理新證件,需要上交原身份證件。
1.臨時身份證壹個人辦不了。只有在居民身份證申領和補領期間急需身份證的情況下,才可以同時辦理臨時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有效期3個月,費用10元。有效期內的臨時居民身份證與身份證具有同等效力。
2.規定三天內給申請人發放臨時居民身份證,部分地區(壹般發達地區)可即時領取。
法律依據:
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二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補領或者換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如有急需,可以申請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