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納的教師成長公式是:經歷加反思等於成長。
波斯納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最傑出的法律經濟學家之壹。他將人們從相互自願的交易中受益這壹簡明的經濟理論和與經濟效率相關的市場經濟原則運用到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研究中,為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為壹般法學理論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1962畢業於哈佛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L.B .)。他從65438到0963成為紐約律師協會的成員。1962-1963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威廉·j·布瑞恩(William J. Bourayne Jr .)的法律秘書;1963至1965任FTC助理;1965至1967,任美國聯邦司法部助理副部長。
1967至1968任美國總統交通政策特別工作組首席法律顧問;1969 ~ 1978,斯坦福大學法學院、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1978 ~ 1981年,曾任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和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李·布雷因·弗裏曼法學教授。
1981起,歷任美國第七巡回上訴法院(芝加哥)法官、首席法官,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斯坦福法學院法律經濟學高級講座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