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對方同意使用門的商標的行為屬於商標侵權,《商標法》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包括未經註冊人許可使用商標是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3.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制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4、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1)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顯著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容易誤導相關公眾的;(二)在不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復制、模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誤導相關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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