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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訴和不起訴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二者的區別在於:第壹,只有在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可以不起訴。免予起訴是指被告人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只有在刑法不要求量刑或者可以免除處罰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免除處罰;第二,對對不起行為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於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申請免予起訴,由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法律規定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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