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博物館條例》。
第四條國家制定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完善博物館制度。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公民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博物館。
第六條博物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法設立博物館或者向博物館提供捐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條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館址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展廳、藏品存放場所;
(二)有相應數量的藏品和必要的研究資料,並能形成陳列展覽體系;
(三)有與其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
(五)保證觀眾人身安全的設施、系統和應急預案。
博物館建築建設應當堅持新建建築與既有建築改造相結合,鼓勵利用名人故居和工業遺產作為博物館建築。新建或者改建的建築物應當增加藏品展覽和存放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