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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交易中幫助別人虧損,我要付出代價嗎

法律分析: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委托代理關系,壹般公認有效。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得持有或買賣股票。因此,投資者私下委托證券公司分析師代為買賣股票。因為受托人不具備投資證券市場的合法資格,在法律上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物,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壹方。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因為委托炒股行為雙方都有過錯,所以雙方要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六十六條數人在同壹代理機構為代理人的,應當與其他人共同行使代理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壹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沒有提出異議,仍然作為代理人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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