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八條。民兵是不脫離工作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民兵的任務是: (壹)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二)執行戰備勤務,參加防禦作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三)為現役部隊補充兵員;(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參與搶險救災。
第三十九條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民兵組織。凡符合服兵役條件的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的男性公民,經當地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確定編入民兵組織的,應當參加民兵組織。必要時,可以征集十八歲以上的女性公民和三十五歲以上的男性公民參加民兵。國家發布動員令後,動員範圍內的民兵不得脫離民兵組織;未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民兵組織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