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積極適用訴訟時效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時不會積極適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抗辯權壹般由中間人主張。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人民法院不再保護該權利的制度。在法定時效期間,債權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法定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值得註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雖然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但債權人的請求權的行使只會受到阻礙,權利本身和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發現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訴訟時效根據時間長短和適用範圍分為壹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壹般訴訟時效是指壹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訴訟時效。這種訴訟時效不是針對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特別訴訟時效是指為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制定的訴訟時效。特別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別時效規定的地方,壹般適用特別時效。而特殊時效又可分為短期時效、長期時效和最長時效,其中最長時效為20年。如果被告未對訴訟時效提出抗辯,法院不能主動審查適用訴訟時效。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釋訴訟時效問題,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三條* * *人民法院不主動適用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