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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72條關於裝飾的規定

民法第272條規定如下:

業主有權裝修自己的房屋,但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同時,業主應承擔裝修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和責任,並應及時通知物管和鄰居,避免對其他人造成損害。

對於裝修期,國家有規定。在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工作日12至14、18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的住宅內進行裝修等產生噪聲的作業。

擾民是指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人利益的方式,壹般指噪音擾民。

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應收集能證明噪音存在的證據,以檢控噪音滋擾,包括:

1,當事人陳述;

2.書面證據;

3.物證;

4.視聽材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檢查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總而言之:

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解決。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

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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