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壹方因感情不和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夫妻壹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文本:
壹.對原文的解釋
1.離婚期間感情不和:夫妻壹方因離婚期間感情不和遭受精神痛苦時,可以依據該條款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2.賠償請求權:夫妻壹方有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但需要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6條是離婚案件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該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壹方因感情不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並規定了訴訟程序。
三、案例分析
比如夫妻婚姻關系破裂或離婚時,壹方因感情不和而產生明顯的精神痛苦,導致心理健康受損。此時,當事人可以依據該條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理,決定是否給予賠償。
總而言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壹方因感情不和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如果配偶壹方想行使這壹權利,需要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