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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

根據《民法》第七百六十壹條規定,保理合同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或已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融資、管理或催收應收賬款、應收賬款債務人的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本條對保理合同的授權條款應列舉融資條款、應收賬款管理或催收條款、應收賬款支付擔保條款。根據這壹規定,只要滿足其中的壹項或多項,就可以形成保理法律關系。但是,有壹個明顯的問題。保理商從事應收賬款催收的,只能從事自身保理業務的催收,也可以代理第三方從事應收賬款的催收。如何解決這個問題,還需要等待後續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六十壹條保理合同的定義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或已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應收賬款債務人提供融資、應收賬款管理或催收、支付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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