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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36條的規定是什麽?

1.《民法典》第136條(2021.1生效)的規定是什麽?《民法典》第13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二。《民法》其他內容第壹百三十七條相對人以對話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在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發生效力。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生效。數據電文形式的非對話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自進入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具體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壹百三十八條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發生效力。沒有任何私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壹百三十九條公告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時間。公示催告的意思表示,自公布時生效。第壹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暗示表示意思。沈默只有在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的情況下,才能視為意思表示。第壹百四十壹條撤回意思表示的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對方。《民法典》第136條明確規定了民事行為的合法性和準確性。比如兩個公民達成協議或者簽訂合同,就要按照協議或者合同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壹方或雙方違反協議或合同的內容,可以通過行政仲裁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他們可以根據民事訴訟的相關法律申請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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