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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電動汽車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的規定,電瓶車的主要原因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造成他人權益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同時,物業作為第三人,應承擔管理過失的次要責任。但無論是主要責任還是次要責任,將電瓶車推入電梯都違背了安全原則,意味著個人安全意識和安全防控措施存在極大的風險和隱患,為小區電瓶車的安全管理敲響了警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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