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容不符的,從事快遞服務的公司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進行賠償。(2)公司與用戶未就賠償達成協議的,保價快件(郵件)按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進行賠償。《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不保價快件的規定存在差異。《郵政法》規定,未保價的快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取郵費的三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事實上,如果消費者與快遞公司發生賠償糾紛,快遞公司更傾向於援引《郵政法》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壹十二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標的物為交付貨物並通過快遞物流交付的,收貨人收到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