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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保護女工的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沒有規定女職工權益保護,但女職工權益保護屬於勞動法範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對其工作安排有特殊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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