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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欠費的新規定

《民法典》對欠款有如下規定:

1.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

2.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3.借款人可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如果貸款人同意,可以展期。

4.禁止高息放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將借款合同定義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貸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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